为了加强我院课程教学的管理,充分发挥教学进度表在教学过程中的计划、监控、约束的功能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章 教学进度表的填写
第一条 教学进度表是进行日常教学的具体指导文件。每一项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在接到《教学任务书》后,应根据《教学安排表》、教学总学时、教学大纲等,合理安排课堂教学、实践教学、习题课、复习、考核及答疑等各个环节,并按规范要求在新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学进度表。
第二条 在编写教学进度表时,时间应表述清楚,分周次填写。
第三条 编制教学进度表要阐明教学单元教学的主要内容,以章节内容来表述。
第四条 实验及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需扼要表述,并将相应的时间及地点标明在备注栏。
第五条 在教学进度表中,要填写作业数量及答疑安排。
第六条 课程考核根据《教学安排表》的安排,分随堂考核和停课考核,随堂考核由教师安排在本课程最后2节课,停课考核由教务处安排在课外的时间。
第七条 若不在课程表规定的地点进行教学活动的,需在备注栏上写明地点。
第八条 课内实验及实验课程,尚需填写相关实验《教学进度表》,要把实验名称、实验主要内容、每组学生人数、实验地点等填写清楚。
第二章 教学进度表的审核
第十条 任课教师编写好教学进度表后,须在每学期开课后第1周内交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审核,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应在开学后第2周内交院教学副院长审核.
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在审核教学进度表的授课内容、进度安排、实验上机、作业布置等是否合理、填写是否规范后。如有异议,则需商讨更为完善的教学进度安排,由任课教师作出修改后,再交院教学副院长审核。
第十二条 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和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后,交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。
第三章 教学进度的执行
第十五条 审核批准的教学进度表是教师和学生需遵循的教学指导文件,也是教学过程监控的重要文件。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进度,删减教学内容。未按教学进度表进行教学、舍弃(或无故拖延进度)学期课程内容1/4以上者,按学院相关《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十六条 如在教学的过程中需要做出调整,调整学时超过总学时10%的,需填写相关《教学进度变动报告单》,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后,交教学副院长批准,并与原进度表一同存放。